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