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六条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