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