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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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