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