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