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