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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