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