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七条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