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五条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五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