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四条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