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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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