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三条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