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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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