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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