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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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