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