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