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九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尚未授奖的,由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奖励办公室按程序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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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