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个。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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