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评审

第八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专家)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在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表决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评审组表决时应当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五)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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