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七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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