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七十二条

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审核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候选者的纪律类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转交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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