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八条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提倡实名提出异议。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提倡实名提出异议。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