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八条

异议者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提倡实名提出异议。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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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