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受聘于中国的法人机构,与中方合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者与中方共有,可以提名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者。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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