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六十条

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得重复提名。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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