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第六十条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得重复提名。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