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十八条
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方可实施应用的技术或者成果,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在未取得许可之前,不得提名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方可实施应用的技术或者成果,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在未取得许可之前,不得提名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