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十四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拟提名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提名前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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