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 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