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 第一节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