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9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补充的通知》(国烟鉴〔2016〕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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