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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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