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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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