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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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