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