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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