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