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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