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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