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十七条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