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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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