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