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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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