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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