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