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调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存在泄密事实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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