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对与泄密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场。 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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