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查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现实表现情况等信息,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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