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调查与处理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查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现实表现情况等信息,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