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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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