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初查与立案

第三十条

初查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初查时限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算起,至呈报初查情况报告之日止。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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