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受 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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