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受 理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已经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初查; (二)经核实,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三)没有泄密事实或者案件线索无法核实的,不予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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