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受 理

第二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举报,举报人不愿意公开个人或者单位信息的,应当在受理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进行登记,出具接收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可以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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